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559号罪犯柴祥东,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1月9日以(2011)泌少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柴祥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
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柴祥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柴祥东于2010年2月的一天,将在网上认识的张某某骗至泌阳县山河宾馆将其强奸并拍裸照,以上传裸照到网上及殴打的方式,威胁张某到一按摩店卖淫。2010年4月12日21时,温某在泌阳县山河宾馆,将史某某强奸,被告人柴祥东给史某某拍裸体照,并将史某某同伴吕某某殴打致轻微伤,并意图强制被害人卖淫。2009年11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柴祥东伙同包某等人窜至泌阳县一家属院,盗窃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5600元。该犯系累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罪犯柴祥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柴祥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柴祥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韩 洋助理
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