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92号原告康红涛(身份证号:130481198401170314),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隆豪万利园15号1112室。委托代理人郭富锁(身份证号:632521197005185535),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八一中路青海民族大学职工住宅小区6号楼402室。被告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西宁办事处,地址西宁市七一路石油家园332号。法定代表人付锁堂,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红涛与被告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西宁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红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西宁办事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红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红涛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西宁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交。
审判员 杨桂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祁富霞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