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骆荣芝,女,布依族,农民。被执行人韦日春,男,壮族,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丹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韦日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日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日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日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日春在银行的存款(具体冻结、划拨事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