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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恢12号

骆荣芝与韦日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荣芝,韦日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骆荣芝,女,布依族,农民。被执行人韦日春,男,壮族,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丹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韦日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日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日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日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日春在银行的存款(具体冻结、划拨事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