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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财保24号

李志贤与李运慧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李志贤,李运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财保24号

申请人:李志贤,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

申请人:李运慧,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人李志贤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运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李志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运慧170000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李志贤位于江津区几江街道得胜街产权证号203房地证XX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灭失。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钦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