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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186号

颜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彬,赵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颜彬。被执行人赵智强。颜彬与赵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赵智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颜彬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智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智强所有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晁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