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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202号

丁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02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杨莉,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