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02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杨莉,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云鹏
丁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02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杨莉,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