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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331号

王催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331号罪犯王催华,男,1975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催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96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催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4年5月31日因乱倒粮食扣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材料发放及生产调度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0.4分。2013、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催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至2028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