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29号原告赵继先,男,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翟爱红,男,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付智慧,男,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梁明,男,住平原县。被告刘艳红,女,住平原县。住址同上,系梁明之妻。被告刘建福,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诉被告梁明、刘艳红、刘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以原、被告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诉讼保全费380元,由原告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负担。
审判员 杜圣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