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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829号

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诉梁明、刘艳红、刘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梁明,刘艳红,刘建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29号原告赵继先,男,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翟爱红,男,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付智慧,男,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梁明,男,住平原县。被告刘艳红,女,住平原县。住址同上,系梁明之妻。被告刘建福,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诉被告梁明、刘艳红、刘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以原、被告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诉讼保全费380元,由原告赵继先、翟爱红、付智慧负担。

审判员  杜圣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