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66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交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