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36号
原告:王阔。
被告:魏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阔诉被告魏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魏静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阔撤回对被告魏静的诉讼。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