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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536号

王阔与魏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阔,魏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36号

原告:王阔。

被告:魏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阔诉被告魏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魏静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阔撤回对被告魏静的诉讼。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