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04号罪犯池运才(别名周池城、池高升),男,1982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2013)新刑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池运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13年06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池运才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池运才伙同应传良等人在信阳市区等地采取语言、持刀威胁或者殴打被害人等手段抢劫作案3起,抢得现金400元,手机2部,摩托车1辆。2006年9月份,池运才伙同应传良等人在信阳市浉河区等地盗窃作案5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7730元。该犯系主犯。2005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池运才在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街城新正路长通物流托运部内,盗窃现金30024元。另查明,被告人池运才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7年7月15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罪犯池运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池运才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池运才减去刑期八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