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29号罪犯解仰博。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4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解仰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解仰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解仰博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解仰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5月获监狱表扬,2015年10月两次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二千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刑履行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解仰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解仰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