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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8执23号

李先福与杨里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0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先福,杨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8执23号申请人李先福,男,1966年7月7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被执行人杨里明,男,1964年6月5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先福与被执行人杨里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里明于2016年1月7日主动履行了案款,现已执行完毕,应以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元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志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箭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