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8执23号申请人李先福,男,1966年7月7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被执行人杨里明,男,1964年6月5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先福与被执行人杨里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里明于2016年1月7日主动履行了案款,现已执行完毕,应以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元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志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箭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