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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376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民初376号

原告:王某,居民。

被告:刘某,居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治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一直存在矛盾,婚前缺乏了解,无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农历8月13日,原、被告再次纠纷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6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结婚多年,只要原、被告均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和家庭,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和好生活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路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