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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执23号

赵同山与长治县苏店镇义堂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同山,长治县苏店镇义堂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赵同山,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义堂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光清,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赵同山与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义堂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同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长治县苏店镇义堂村民委员会在你处的款31647.5元(含诉讼费282.5元、执行费3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孟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