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769号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隋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国群,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姜国群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国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