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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1114号

原告余佩佩诉被告程晓、贾朋展、王紫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佩佩,程晓,贾朋展,王紫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114号

原告:余佩佩,女。

被告:程晓,男。

被告:贾朋展,男。

被告:王紫烟,女。本院审理原告余佩佩诉被告程晓、贾朋展、王紫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佩佩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余佩佩负担。

审判长  张敏祝

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秦峻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