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114号
原告:余佩佩,女。
被告:程晓,男。
被告:贾朋展,男。
被告:王紫烟,女。本院审理原告余佩佩诉被告程晓、贾朋展、王紫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佩佩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余佩佩负担。
审判长 张敏祝
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秦峻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