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70号罪犯陈某,男,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利川市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第1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2013年9月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奖2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智慧
审 判 员 徐 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邹金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