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64号申请执行人邓小玉,男,生于1978年8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义园街设计室联建房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808229252。被执行人郭敏贵,男,生于1959年1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5912227135。被执行人张玉华,男,生于1963年8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贵州省赤水市滨江路东门河边,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308220257。被执行人夏显丽,女,生于1983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金利苑小区8号楼5单元1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31110634X。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邓小玉申请执行郭敏贵、张玉华、夏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郭敏贵、张玉华、夏显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夏显丽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荔乡路96号(金利苑小区8栋)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002160,建筑面积:124.93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厚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