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687-01号申请执行人闵丽,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陡沟镇西闵村大闵庄。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陡沟镇周湾村李东组。关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陡沟镇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宏伟
审 判 员 何希贵
审 判 员 邹庆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 凤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