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清(预)字第1号
申请人: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一分场。
法定代表人:贾贵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为中、赵文骋(实习),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嘉兴市菲利普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秀新路(嘉兴市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2015年9月18日,申请人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磁公司)以被申请人嘉兴市菲利普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普公司)怠于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为由,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因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及其股东王新军、叶呈艳均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通知三人及申请人永磁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参加听证会。申请人永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为中、赵文骋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及其股东王新军、叶呈艳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7日,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公司股东为王新军、叶呈艳,投资比例分别为85%和15%。因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2014年1月3日,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秀洲分局依法吊销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的营业执照。但至今,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及其股东王新军、叶呈艳未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又查明,申请人永磁公司与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之间素有买卖业务往来,截至201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结欠申请人永磁公司货款873483元,双方于2013年6月1日达成协议,将上述结欠的货款转为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对申请人永磁公司的借款,并约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273483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60万元。但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于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于2014年1月18日前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进行清算。但被申请人菲利普公司及相关义务人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永磁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海峰
代理
审判员 朱苏妹
人民陪审员 蔡祖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月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