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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01号

徐文峰与戈东水、张俊双、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文峰,戈东水,张俊双,张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01号

原告:徐文峰,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平原县人。

被告:戈东水,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平原县人。

被告:张俊双,女,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

被告:张猛,男,33岁,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峰诉被告戈东水、张俊双、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戈东水、张俊双、张猛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立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贺兴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