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01号
原告:徐文峰,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平原县人。
被告:戈东水,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平原县人。
被告:张俊双,女,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
被告:张猛,男,33岁,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峰诉被告戈东水、张俊双、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戈东水、张俊双、张猛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立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贺兴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