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7民初377号

陈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37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陈某诉被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秦保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瑞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