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61号原告李某女,女,1987年3月6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队,身份证号码46900319870306xxx。被告黎某金,男,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原住儋州市xx镇xx村,现被拘押于广东省xx春监狱,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012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女诉被告黎某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自行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要文
法官助理 黄何文spjfkjt49vxtwxb3ah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案件唯一码
书记员王慧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琼9003民初61号(适用本案的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徐要文撰稿:徐要文校对:王慧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2月2日印制(共印8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