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4908号原告丰红春,女,生于1980年7月5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小莉,女,生于1968年7月2日,汉族,居民。被告广安市顺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区城南五福西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满金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满金玉,女,生于1977年12月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红春诉被告广安市顺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满金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红春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红春撤回对被告广安市顺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满金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丰红春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胡道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川省
书记员阳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