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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448号

罪犯朱红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朱红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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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448号罪犯朱红贺,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新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朱红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辽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27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2年2月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红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积分2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朱红贺的��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红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红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