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49号
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告:姚勇,男,1981年3月6日生,住石棉县。本院受理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姚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