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襄民初字第01620号原告杨晓强,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襄汾县赵康镇阜平村村民。被告杨青松,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襄汾县新建路二完小家属楼。
原告杨晓强诉被告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青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晓强诉称,2013年11月12日被告向其借款50000元整,还款期限3个月,被告出具了借据。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青松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被告杨青松向原告杨晓强借现金50000元整,并于借款当日出具了借据,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
本院认为,被告杨青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与原件核对后无异,该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且与本案相关联,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因双方借款时无利息约定,对原告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杨晓强借款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青松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伟峰
人民陪审员 郭元庆
人民陪审员 刘 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商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