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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324号

原告李华荣诉被告余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华荣,余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324号原告李华荣,女,汉族,生于1958年8月27日,陕西省西乡县人。委托代理人曹梨萍,汉中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合平,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3号,陕西省勉县人。委托代理人余成亮,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3日,陕西省勉县人,系被告余合平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荣诉被告余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荣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余合平负担。

审判长  曹兴录

审判员  晏 旭

审判员  陈 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