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324号原告李华荣,女,汉族,生于1958年8月27日,陕西省西乡县人。委托代理人曹梨萍,汉中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合平,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3号,陕西省勉县人。委托代理人余成亮,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3日,陕西省勉县人,系被告余合平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荣诉被告余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荣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余合平负担。
审判长 曹兴录
审判员 晏 旭
审判员 陈 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