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62号
原告:苏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代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
苏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62号
原告:苏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代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