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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362号

苏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62号

原告:苏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代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