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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4456号

原告陈松林与被告辜筱文、张长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松林,辜筱文,张长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4456号原告陈松林,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寻乌县。被告辜筱文,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张长浩,男,1652年8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林与被告辜筱文、张长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辜筱文、张长浩价值4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辜筱文、张长浩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辜筱文、张长浩的相关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陈松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M**x**奥迪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婧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