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精某某,女,蒙古族。
被执行人:额某某,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照某某,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萨某某,女,蒙古族。
被执行人:乌某某,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图某某,女,蒙古族。本院执行精某某申请额某某、照某某、萨某某、乌某某、图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12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哈斯额尔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晓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