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1577号

马根荣与昆山市张浦镇华丽印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根荣,昆山市张浦镇华丽印刷厂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77号原告马根荣。委托代理人赵道林,昆山市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华丽印刷厂,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花园路东侧。负责人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华丽印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根荣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华丽印刷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