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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162号

武汉市青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青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162号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武青三干道青翠苑特2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倪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0877564。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勇,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310990201。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晓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0277461。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常晓云

人民陪审员  朱春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思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