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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61号

李勇与姚亚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勇,姚亚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姚亚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姚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姚亚峰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勇借款544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元,诉讼保全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姚亚峰在交通银行运城分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

二、继续冻结以上该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员 运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