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978号
原告:巢湖市永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倪修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孔华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巢湖市永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永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永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