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9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鄂尔多斯市佳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佳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佳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