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84号罪犯龚葡明,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合法刑初字第552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葡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龚葡明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0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龚葡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葡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监狱改积一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龚葡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龚葡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