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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行初字第00053号

马康诉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康,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汉滨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马康,男,回族。被告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安康市江北大道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石昌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平,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国俊,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干部。原告马康因认为被告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0月26日,原告马康向被告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查看汉滨区五星街南马道怡和家园(以下简称怡和家园)的整体规划图及整体红线图。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未向原告公开。

原告诉称,原告在购买怡和家园小区住房后,发现小区没有按先前规划施工,没有消防设施、绿化用地,且有违章乱建现象,严重侵犯业主权益。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得怡和家园小区整体规划图及整体红线图,被告工作人员接受了原告的申请。然30天后,经过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没有给原告答复。被告相关领导是接待了原告,但并没有让原告查看相关图纸。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另外,整体规划图应该包括消防、绿化、间距等,被告在诉讼阶段给原告公开的图纸不是原告所要的整体规划图及整体红线图。被告对相关小区建设的规划图在网站上都可以查到,但就是没有依照规定对原告居住小区规划图进行公开。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原告公开怡和家园小区整体规划图及整体红线图。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1.2015年10月26日申请书。2.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马道商住楼总平面图。

被告辩称,2015年10月26日,原告马康向我局递交了要求查看怡和家园小区整体规划图及整体红线图的申请,我局依照程序核对其身份及查看该信息的需要后,于2015年11月初由分管领导和原告谈话并向其提供该小区平面图,原告马康看后进行了拍照。诉讼阶段,我局又将该平面图复印给原告。故我局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已将原告要求查看的信息向原告公开,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另外,我局向原告提供的小区平面图就是该小区整体规划图和红线图,除此之外我局没有原告所表述的图纸。现原告坚持要求公开的内容涉及规划许可,不是原向我局申请查看内容,不是本案范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怡和家园总平面图。本院依据庭审质证意见和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9月30日,原告马康之妻购买了安康市汉滨区五星街南马道怡和家园小区4单元502室商品房。2015年10月26日,原告马康认为该小区没有按先前规划施工,严重侵犯业主权益,即向被告递交了查看怡和家园小区整体规划图及整体红线图的申请,被告依照程序核对其身份及查看该信息的需要后,于2015年11月初由分管领导和原告进行了面谈。2015年12月29日,因被告没有依照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将相关信息对原告公开,原告即以被告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向其公开怡和家园小区整体规划图及整体红线图。2015年1月8日,被告将签署有“方案已审定”字样,且加盖有规划技术审验专用章等印章的怡和家园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交予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属于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具有记录、保存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为了自身生活需要,向被告申请查看所居住小区相应规划图信息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申请内容、形式明确,申请事项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被告自2015年10月26日止2015年12月29日原告起诉前,虽由分管领导接待了原告,却无证据证实已按照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进行了答复,即让原告查看了怡和家园小区规划图;诉讼阶段被告虽将原告要求查看的信息送达给原告,但其行为属于迟延履行。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其送达的怡和家园小区总平面布置图不是整体规划图和整体红线图,因无证据可证实,且因该图加盖有规划技术审验专用章,被告明确表示该小区平面图就是该小区整体规划图和整体红线图,除此之外没有原告所表述的图纸,原告实际要求查看的是怡和家园小区的其他相关信息,但原告对此并未依法先行向被告提出申请,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鉴于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将原告申请查看的信息向原告公开,且符合原告申请的形式要求,故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已无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对原告马康2015年10月26日信息公开申请拖延答复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红

审 判 员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黄洪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青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