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175号

张美丽与张翠娥、景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美丽,张翠娥,景留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175号原告张美丽,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翠娥,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景留珍,女,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丽诉被告张翠娥、景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丽申请撤回起诉,并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佩  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玮丽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