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9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炎胜,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玉环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3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0年2月8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炎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同年12月23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炎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庄炎胜在本县玉城街道地中海KTV大厅被柯某(已判)无故殴打,尔后被告人庄炎胜为泄愤,手持酒瓶对地中海KTV大厅及吧台进行乱砸,导致大厅吊灯、电风扇等物品损坏,服务员何某被酒瓶碎片划伤。随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柯某控制并带离时,被告人庄炎胜又手持酒瓶砸向柯某的头部,并持酒瓶碎片将柯某胸部捅伤。经鉴定,柯某的损伤为全身创累计14.5cm长,其中右胸部单条创11.5cm长,已达轻伤二级程度;何某的损伤为左肩部创1.5cm长,已达轻微伤程度。经估价,地中海KTV大厅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245元。同日,被告人庄炎胜在玉环县玉城街道地中海KTV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庄炎胜已赔偿被害人何某医药费人民币3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庄炎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柯某、何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任某,4、周某,4、李某3、熊某,4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2张、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信息、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炎胜目无法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赔偿情节,其行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庄炎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美君
人民陪审员 林云彪
人民陪审员 余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许家旌?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