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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904号

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904号

原告: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184162-1

法定代表人:黄东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宝国

委托代理人:周明久

被告:葛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