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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196号

冯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196号罪犯冯巍,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20000元,责任退赔侯永祥等72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045872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

二○二四年九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冯巍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10月份,冯巍以收购粮食为名,出具欠条以卖后付款的方式,先后诈骗平舆县阳城镇、辛店乡、玉皇庙乡、清河街道办事处、东皇庙乡群众侯永祥、周月华、刘小妮、黄东伟等72人的小麦、玉米款共计1045872元。冯巍将上述小麦、玉米买后外逃。罪犯冯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考验期内,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巍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巍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