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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523号

袁金浩、卢桂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金浩,卢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袁金浩被执行人卢桂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29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桂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桂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桂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卢桂珍(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0×××00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中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