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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谢七六与被执行人蒋常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七六,蒋常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谢七六,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常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谢七六与被执行人蒋常佑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零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蒋常佑应支付申请人谢七六案款39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3900元案款及执行费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