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9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被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朱建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