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晏民初字第2403号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2403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田萍,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钟同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贵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