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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537号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537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因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已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