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初字第42号原告冯彪,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小洁,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丽,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乔江,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强,汤阴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彪诉汤阴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冯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彪负担。
审 判 长 宋 飞
审 判 员 田青旭
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