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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初字第42号

冯彪诉汤阴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初字第42号原告冯彪,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小洁,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丽,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乔江,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强,汤阴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彪诉汤阴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冯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彪负担。

审 判 长  宋 飞

审 判 员  田青旭

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