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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726-1号

执行人王苗苗申请执行闫刚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苗苗,闫刚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26-1号申请执行人王苗苗,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无业。被执行人闫刚刚,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苗苗与被执行人闫刚刚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